二、根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第六十二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施行法令》第四十八条
三、答应程序:由秘书处决议是不是受理;由博物馆处负责人检查,拟定准予或不予行政答应的决议;由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负责人审阅后报局领导批准;由秘书处将行政答应决议送达请求人。
(一)请求书,内容有:请求机构名称及相关证明资料;拟举行展览的期限、地址,参展文物数量及等级,展览费用状况、人员派出状况;境外协作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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